“娟妹子豆腐西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6
“娟妹子豆腐西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娟妹子豆腐西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534252号【养老院; 】“娟妹子豆腐西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9544693号【咖啡馆; 饭店; 快餐馆; 茶馆; 自助餐厅; 备办宴席; 餐馆;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流动饮食供应; 】“娟妹子豆腐西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000037455号准予注册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中文“娟妹子豆腐西施”组成,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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