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倍康YIBEI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6
“伊倍康YIBEI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伊倍康YIBEI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4367号【防溢乳垫; 医用棉签; 医用敷料;】“伊倍康YIBE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27398号【人用药; 消毒剂; 医用营养饮料; 医用营养品; 婴儿奶粉; 婴儿尿布; 婴儿尿裤; 矿物质食品补充剂; 营养补充剂; 婴儿食品; 】“伊蓓康yibei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伊倍康”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伊蓓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贴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尿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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