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6
“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64694号【培训; 流动图书馆; 辅导(培训); 教育; 安排和组织培训班; 书籍出版; 娱乐服务; 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 教学;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75853号【教育; 培训; 书籍出版; 】“猿策划YUANCEHUA及图”商标
第12531016号【北京新众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猿辅导”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猿策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辅导(培训)、教学、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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