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唯达(上海)电气有限公司“G&W”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6
吉唯达(上海)电气有限公司“G&W”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237801号“G&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主营产品为“高压电缆附件”,“G&W”为申请人英文字号。申请人的“G&W”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48869号“广卫G&W GUANGWEI G及图”商标、第19083451号“光威碳纤Guangwei Carbon Fibre GW及图”商标、第3132077号“光威G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应予以注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G&W电子公司等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屏;3、申请人专利证书;4、第1129296号“G&W”商标注册及许可使用相关证据;5、检测报告;6、产品销售相关资料;7、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公司相关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GW”,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人已注销,故引证商标一应予以注销,上述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237801号“G&W”商标:
G&W
申请/注册号:22237801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13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吉唯达(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金属软管(1704)、绝缘涂料(1706)、合成橡胶(1701)、保温用非导热材料(1705)、电缆绝缘体(1706)、非金属制管套(1702)、绝缘油(1706)、管道用非金属接头(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