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之美南极自由行”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8
“极之美南极自由行”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7636号“极之美南极自由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20191号“极之美 TRIPOL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正在商洽商标转让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品/服务 安排游览; 安排游艇旅行; 导游; 观光旅游; 旅行陪伴; 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 旅行预订; 旅行座位预订; 旅游安排; 司机服务; 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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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9220191 申请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国际分类 3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9层902室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1292 注册公告期号 1304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1年12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2年03月21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22年03月21日 至 2032年03月20日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旅游网风云榜;
2、南极旅游组织协会成员;
3、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4、相关宣传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极之美南极自由行”系纯汉字商标,将其指定使用在安排游览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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