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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23752672H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6
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23752672H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3752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显著特征···

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23752672H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52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97982号图形商标、第8987061号“豪鸿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52672号图形商标:

H  

申请/注册号:2375267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4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风挡刮水器(1211)、运载工具用刹车盘(1211)、运载工具用方向盘(1211)、汽车减震器(1202)、汽车底盘(1202)、车身(1202)、汽车车轮(1202)、陆地车辆传动齿轮(1202)、汽车(1202)、运载工具用轮胎(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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