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1
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国科发规 ( 2020) 352 号)精神, 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工作要求, 共享共用长三角创新资源, 加 速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 促 进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 降 低创新创业成本,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 创新券")' 是指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向企业、团队无偿发放, 用于支持其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巳备案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以及两年内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企业。企业、团队应当是在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宣州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注册的独立法人, 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无不良信用记录, 与开 展合作的 科技 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 共建 和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六条创新券补助范围:
1.企业、团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 生的科技服务费用。
2.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 生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
3. 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费用。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价格在 2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80 万元以上, 并巳纳入长三角三省一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购买等服务(出 售) 单位须为长三角三省一市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 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在创新券支持范围。巳获得市级以上财政资 金资助的科技服务项目、专利授权补助, 不再使用创新券。
第七条 创新券补助额度为: 企业、团队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 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 30%的补助; 企 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合作开发、委托开 发、知识产权购买等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 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第八条创新券的申请: 宣城市科技创新券实行申请备案制度, 符合条件的企业、 团队 , 自号年度发文 之日起 20 日内 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九条创新券的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向所在地 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表》、企业 机构信用 代码证、服务合同 、服务发 票、银行付款 凭证、服务结果、年度 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经所 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后, 报市科技 局复核并公示, 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第十条 企业、团队 在申请兑付 中有 弄虚作假行 为,经查实的, 追回巳兑付资金 , 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失 信企业、团队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市财政 每年度安排长三角创新 券专项 资金,主要
用于 企业、团队 发生的 科技服务费用 补助, 专项资金按照申领时间顺 序,在额度 范围内使用,先到先得 ,当年额度用完不 再发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实行 , 由宣城市科 技局、宣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有限期至 2024 年 1 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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