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54932图形与“拾乙人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第24854932图形与“拾乙人及图”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54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54958号“拾乙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构图要素相同,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饭店、餐馆、咖啡馆、备办宴席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54932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5493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李长青
商品/服务项目:酒吧服务(4301)、咖啡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快餐馆(4301)、饭店(4301)、备办宴席(4301)、餐馆(4301)、临时住宿处出租(4301)、餐厅(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