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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任性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任性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53862号“任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32···

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任性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53862号“任性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932254号“任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关联公司,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而关联公司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为了保证商品的品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关联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担保、金融贷款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任性家”显著部分“任性”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不同民事主体所有,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以共存。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53862号“任性家”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5386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8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募集慈善基金(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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