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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球星及图”与“球小星 LittleKickers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小球星及图”与“球小星 LittleKickers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491059号“小球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30691号“球小···

“小球星及图”与“球小星 LittleKickers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491059号“小球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30691号“球小星 LittleKickers及图”商标、第17376954号“KINDER KICKS 小球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微信截图;网页截图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1059号“小球星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9105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小球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书籍出版(4104)、学校(教育)(4101)、组织体育比赛(4102)、体育场设施出租(4105)、体育教育(4101)、体操训练(4105)、实际培训(示范)(4101)、提供体育设施(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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