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67987号“魔尚之恋 LOVE DEI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1-27
第23267987号“魔尚之恋 LOVE DEI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67987号“魔尚之恋 LOVE DE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31726号“魔之恋MOZHILIAN”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在文字、整体外观、内涵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并存使用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魔尚之恋”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魔之恋”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两者同时使用在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267987号“魔尚之恋 LOVE DEIL”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679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3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徐松达(***)
商品/服务项目:擦鞋膏(0303)、唇彩(0306)、牙膏(0307)、研磨剂(0304)、香精油(0305)、香木(0308)、空气芳香剂(0310)、肥皂(0301)、清洗用洗涤碱(0302)、化妆品(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