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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易容好商贸有限公司“肤可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7
湖南易容好商贸有限公司“肤可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24590号“肤可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自创品牌,是申请人完全···

湖南易容好商贸有限公司“肤可舒”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4590号“肤可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自创品牌,是申请人完全臆造组合的词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85168号"夫可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贴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肤可舒”,其与引证商标“夫可舒”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产包,婴儿食品,蚊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肤可舒”,其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护垫”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24590号“肤可舒”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2459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5类 医药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湖南易容好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卫生护垫(0506)、人用药(0501)、贴剂(0501)、卫生巾(0506)、蚊香(0505)、婴儿尿布(0506)、产包(0506)、婴儿食品(0502)、婴儿尿裤(0506)、医用营养品(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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