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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 KING PETRUS P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3
“VIN KING PETRUS P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9423296号“VIN KING PETRUS 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VIN KING PETRUS P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9423296号“VIN KING PETRUS 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旗下知名酒庄PETRUS(中文称作伯萃斯酒庄、帕图斯酒庄等)具有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35376号“PETR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20471号“PETRV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

  1、申请热介绍;2、申请人“PETRUS”品牌实际使用材料;3、宣传材料;4、媒体报道;5、相关裁定书;6、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7、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8、字典解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企业名称权的规定。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英文“VIN KING PETRUS”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部分“VIN KING PETRUS”与引证商标一英文“PETRUS”、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英文“PETRVS”在呼叫、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原产地为POMEROL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企业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企业名称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此外,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9423296号“VIN KING PETRUS P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9423296 商标申请日期:2011-05-05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3-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15-08-28 专用权期限:2013-09-21至2023-09-20

申请人:张晓刚*****************X 

商品/服务项目:汽酒(3301)、鸡尾酒(3301)、酒(饮料)(3301)、含酒精果子饮料(3301)、白兰地(3301)、威士忌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葡萄酒(3301)、酒(利口酒)(3301)、伏特加(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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