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金德聚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晋西马家私房面JINXIMAJIASIFANGMIA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3
包头市金德聚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晋西马家私房面JINXIMAJIASIFANGMIA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对第10820244号“晋西马家私房面JINXIMAJIASIFANGM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快餐业的龙头企业,申请人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包头市,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34309号“晋西马家私房面JINXIMAJIASIFANGM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一致,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故,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时间为2013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面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申请时间为2010年8月2日,核准注册时间为2011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禁止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完全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销售渠道、销售方式、服务场所等方面有一定差别,一般不判为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抢注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0820244号“晋西马家私房面JINXIMAJIASIFANGMIAN”商标
申请/注册号:10820244 商标申请日期:2012-04-2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3-04-20 注册公告日期:2013-07-21 专用权期限:2013-07-21至2023-07-20
申请人:包头市金德聚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谷粉制食品(3009)、蜂蜜(3005)、茶饮料(3002)、面粉(3008)、面条(3009)、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糖(3003)、谷粉制食品(3006)、糖果(3004)、糖(3004)、糕点(3006)、咖啡(3001)、谷粉制食品(3012)、谷粉制食品(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