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卡地奥KADIA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卡地奥KADIA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3586899号“卡地奥KAD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卡地奥KADIAO”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3586899号“卡地奥KAD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26374号“地奥”商标、第3206644号“地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038551号“地奥”商标、第696254号“地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人用药”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极易误导相关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对“地奥”享有的企业字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门窗五金厂的市场经营者,对申请人“地奥”品牌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会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资料;2、“地奥”商标、地奥集团及董事长所获荣誉;3、领导视察及各界人士访问资料;4、申请人公益活动资料;5、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6、经销协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7、申请人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8、广告合同及发票;9、产品图片;10、在先案件裁定;11、媒体报道资料;12、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商标注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且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达到驰名状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制窗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等商品、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卡地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地奥”、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地奥”,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制窗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卡地奥KADIAO”与申请人在先字号“地奥”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如果您关于国际商标、国际专利、海外公司注册及知识产权相关疑问,联系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3586899号“卡地奥KADIAO”商标:申请/注册号:43586899申请日期:2020-01-06国际分类:第06类-金属材料商标申请人:周余娒

上一篇:第29820597号“盒区鲜购FRESH BOX ARE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格拉斯哥威士忌有限公司“Cailleach Bheur”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