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韵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1342749号“L-ACOUSTIC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上海韵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1342749号“L-ACOUSTIC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1342749号“L-ACOUSTIC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590478号“Larcous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图形相同、文字极为近似,且使用在同类几乎完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损害了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来自法国的专业音响制造商,被誉为现代线声源阵列的鼻祖,是音频制造行业最受尊敬的组织之一,曾为众多国际赛事等提供音箱系统支持。被申请人在2000年左右进入中国市场,已成为行业内首屈一指的音箱品牌,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早在2000年6月13日便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1610326号“LACOUSTICS”商标,且图形是被申请人拥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已与被申请人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差异显著。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通过各种手段攀附申请人“L-ACOUSTICS”品牌的市场声誉,具有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L-ACOUSTICS”品牌介绍、宣传报道资料、所获荣誉、协议及账单、国图检索报告、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企业信用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为国际注册商标,于2017年1月12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制、传送、重放声音和影像的装置及仪器”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话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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