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303417号“蚂蚁行军ant march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第26303417号“蚂蚁行军ant march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对第26303417号“蚂蚁行军ant m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是申请人及阿里巴巴集团倾力打造的新一代互联网金融服务集团。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662305号“蚂蚁互助”商标、第17116982号“蚂蚁乐驾”商标、第14689178号“蚂蚁信贷”商标、第14689179号“蚂蚁信用”商标、第18637922号“蚂蚁保险”商标、第20747918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3602789号“蚂蚁金融Ant Financial”商标、第15509434号“ANT CREDIT”商标、第20580609号“ANT FOREST”商标、第14829019号“ANT WALLET”商标、第15356972号“ANT SERVICES”商标、第18224145号“WithAnt”商标、第14688342号图形商标、第1468834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五、十六)经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翻译,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主观攀附恶意明显,且具有抄袭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商标档案信息资料;2、相关媒体报道及所获荣誉证明材料;3、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信息、与申请人关联关系证明;4、相关裁定及判决;5、“余额宝”、“蚂蚁金服”相关宣传活动、媒体报道或广告合同;6、被申请人相关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并非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模仿、翻译,其注册使用并非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没有主观恶意,且无抄袭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并未伪造,也没有利用不正当手段,亦不存在欺骗性及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机械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五、六、十一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十、十二至十六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第36类保险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蚂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ant”,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指代事物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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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6303417号“蚂蚁行军ant march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26303417申请日期:2017-09-08国际分类:第42类-网站服务商标申请人:河南威猛振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