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妍化妆品有限公司“AMORE PART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上海如妍化妆品有限公司“AMORE PARTY”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983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0187951号“AMORE”商标、第359296号“爱茉莉AMORE”商标、第826191号“A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及其引证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其他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化妆品、美容面膜、增白霜、洗面奶、浴液、香精油、清洁用油、唇膏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销售资料、参展信息、产品图片、商标注册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在第3类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决定被异议商标在非医用漱口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故本案仅针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核准注册进行评审。《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AMORE PARTY”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指定使用化妆品、香精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形,不能成为判定本案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理由。
另,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化妆品、美容面膜、增白霜、洗面奶、浴液、香精油、清洁用油、唇膏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