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仙境打金传奇”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7
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仙境打金传奇”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0373971号“仙境打金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7602752号“热血传奇”商标、第29726830号“热血傳奇及图”商标、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商标、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商标、第4877105号“傳奇世界 網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系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四、基于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共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多个具体规定,属于扰乱申请人企业正常经营的恶意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传奇世界”网页宣传资料、宣传片及协议、所获荣誉、衍生品的制作协议、发票、图片及公证书;2、“热血传奇”相关公证书、衍生品的制作协议、发票、图片、所获荣誉;3、企业所获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厦门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2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宜春冠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传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热血传奇”、“传奇世界”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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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0373971号“仙境打金传奇”商标:申请/注册号:40373971申请日期:2019-08-15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商标申请人:宜春冠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