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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美和合泰”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12
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美和合泰”商标注册撤销案例申请人因第6093295号“美和合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179号决定,于2017年12月0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

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美和合泰”商标注册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6093295号“美和合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1179号决定,于2017年12月0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补药(药);医用减肥茶;维生素制剂;医用化学制剂;药酒;蜂王精;医用营养品;洋参冲剂”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商标局阶段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补药(药);医用减肥茶;维生素制剂;医用化学制剂;药酒;蜂王精;医用营养品;洋参冲剂”复审商品上的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外包装图片;2、被申请人的购销合同及发票;3、商标使用授权证明;4、被申请人商标使用授权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发票;5、本案撤三决定书复印件。

  2018年8月1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商标局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的理由: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涉及复审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复审商品无关、或模糊不清、或合同与发票无法相互印证,且为复印件,也未经公证,缺乏真实性。此外,被申请人股东与其商标使用授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之间的业务往来证据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14日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药);医用减肥茶;维生素制剂;医用化学制剂;药酒;蜂王精;医用营养品;净化剂;洋参冲剂;医用保健袋”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补药(药);医用减肥茶;维生素制剂;医用化学制剂;药酒;蜂王精;医用营养品;洋参冲剂”商品上的注册。

  2、被申请人主体资格中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保健食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商标局阶段的资料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其许可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的“美和合泰”商标,授权使用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将美和合泰牌羊胎素胶囊及枸杞茶销售给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证据4中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昌顺隆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将美和合泰牌蜂王精胶囊、昊圣胶囊、减肥茶、洋参粉销售给西夏区昌顺隆商行,上述证据应可以认定属于复审商标的合法、公开使用。综合考虑“羊胎素胶囊、枸杞茶、蜂王精胶囊、昊圣胶囊、减肥茶、洋参粉”商品的功能、用途和复审商标复审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股东与其商标使用授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之间的业务往来证据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上述两企业有关联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可有商业来往。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补药(药);医用减肥茶;维生素制剂;医用化学制剂;药酒;蜂王精;医用营养品;洋参冲剂”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6093295号“美和合泰”商标:

美和合泰    

申请/注册号:6093295 商标申请日期:2007-06-06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09-11-13 注册公告日期:2010-02-14 专用权期限:2020-02-14至2030-02-13

申请人:银川美合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用减肥茶(0501)、补药(药)(0501)、维生素制剂(0501)、医用化学制剂(0501)、药酒(0501)、蜂王精(0501)、洋参冲剂(0501)、医用营养品(0502)、净化剂(0503)、医用保健袋(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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