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惠农”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惠农”商标注册异议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6709799号“惠农”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265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1月0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准予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自然人提起撤销申请,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商评委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原异议人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被撤销未满一年,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惠农”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撤销注册诉讼中、有效)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第7974879号“惠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及撤销复审决定均被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可合理推定原异议人连续三年未对引证商标进行有效使用。因此,引证商标将被撤销,不再成为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现引证商标处于诉讼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恢复审理。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话机;可视电话;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经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现该判决已生效,并于2018年8月27日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中予以撤销公告。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16709799号“惠农”商标:
申请/注册号:16709799 商标申请日期:2015-04-1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6-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8-10-28 专用权期限:2016-06-21至2026-06-20
申请人:湖南惠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话机(0907)、可视电话(0907)、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0907)、智能手机(0907)、网络通讯设备(0907)、计算机(0901)、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