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DUCLEANMASTER”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DUCLEANMASTER”商标异议案例分析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DUCLEANMASTE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6438351号“DUCLEANMASTER”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4433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11月0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原异议人(原名金山移动有限公司)为金山软件有限公司旗下众多公司的母公司,是中国最知名的软件企业之一。原异议人的重要产品“CLEAN MASTER猎豹清理大师”系清理内存垃圾的软件,亦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异议人与其名下的“CLEAN MASTER”商标核定使用的垃圾清理软件等产品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被异议商标与第12680223号“CLEAN 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了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异议人“CLEAN MASTER猎豹清理大师”产品信息介绍、网站宣传截图、媒体报道、搜索引擎词条信息等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DU CLEAN MAS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680223号“CLEAN MAST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与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680223号“CLEAN MASTER”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以下称复审商品)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引证商标“CLEAN MASTER”用于第9类软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限内对其提出了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2、引证商标由金山移动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7年5月18日变更为猎豹移动公司(美国),即本案原异议人。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英文商标,双方商标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案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6438351号“DUCLEANMASTER”商标:
申请/注册号:16438351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0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6-01-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04-21 专用权期限:2016-04-21至2026-04-20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0907)、计算机游戏软件(0901)、数据处理设备(0901)、网络通讯设备(0907)、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便携式媒体播放器(0908)、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可下载的影像文件(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