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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金宝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于金宝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于金宝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对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

于金宝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于金宝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7日对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17704568号“紫鸢及图”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17704568, 商标申请日期:2015-08-19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初审公告日期:2016-09-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12-14 ,专用权期限:2016-12-14至2026-12-13,申请人:于金宝 ,商品/服务项目:加工过的坚果(2911)、肉(290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04)、熏肉(2901)、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2911)、腌制蔬菜(2905)、干食用菌(2912)、食用油脂(2908)、牛奶(2907)、烹饪用蛋白(2913)、蛋(2906)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率先独创“紫鸢”品牌,并在第29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享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为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紫鸢”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30538号“紫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5038号“紫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文字完全相同,且申请日期晚于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日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取得的部分荣誉、生产资质;

  2、申请人“紫鸢”商标注册情况;

  3、“紫鸢”受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法院判决书;

  4、“紫鸢”商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5、申请人相关销售合同、发票;

  6、消费者满意度调查表及引证商标广告宣传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12年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引证商标一在2012年、2015年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予以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及法律依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其所核定的“牛奶”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等方面相差甚远,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紫鸢”商标在先使用于“肉、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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