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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ZALO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ZALO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6日对第1257482号“ZALO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940860号“ZARA”商标、国际···

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ZALO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6日对第1257482号“ZALO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940860号“ZARA”商标、国际注册第25类第752502号“ZARA”商标、第11915268号“ZARA”商标、国际注册第18类第973064号“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申请人对“ZARA”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二、申请人“ZARA”商标在全球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三为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抄袭模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复印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1、相关案件司法文书;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及其“ZARA”商标品牌的介绍资料、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名表、“脸谱(facebook)”网站评选的最受用户欢迎品牌排名、MBA智库百科网站下载的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行榜、2015年全球最佳品牌100强排行榜及相关介绍资料、2016年度亚洲品牌1000强排名摘译公证件;

  3、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媒体报道检索资料、其他媒体报道资料;

  4、朱全虎声明、购货合同、产品销售发票、销售数据及相关资料;

  5、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书;

  6、商场租赁服装专柜费用发票、中国店铺清单、店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7、审计报告;

  8、广告合同、广告宣传资料;

  9、产品合格证;

  10、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商标清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字号,并未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ZAGORA”商标的延伸注册。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并共存,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商标虽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商标审查审理采取个案原则,此前获得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延续至本案,不能无限制保护。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商标至今仍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媒体报道资料复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后经异议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公文包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以及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ZALOR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ZAR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在第18类商品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公文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旅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第25类商品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257482号“ZALORA”商标:

申请/注册号:1257482 商标申请日期:1997-09-2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1998-12-21 注册公告日期:1999-03-21 专用权期限:2009-03-21至2019-03-20

申请人: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 

商品/服务项目:腌黑茹(2905)、速冻菜(2905)、腌制山野菜(2905)、保鲜山野菜(2905)、山野菜罐头(2903)、水果罐头(2903)、蘑茹罐头(2903)、酱菜(2905)、肉罐头(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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