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健有限公司第43761035号“德宠时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威健有限公司第43761035号“德宠时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43761035号“德宠时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40657608号“德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94072号“德宠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673233号“德宠皇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021972号“德宠正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677876号“德宠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注册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06年创立之时已开始将“德基”做为字号使用,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损害了其在先权利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德基文化产业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2020年12月25日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德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9日注册人名义又变更为江苏德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商品上。
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商品上。
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德宠时刻”与引证商标一“德宠”、引证商标二“德宠王”、引证商标三“德宠皇冠”、引证商标四“德宠正中”、引证商标五“德宠皇”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洗衣液;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3761035号“德宠时刻”商标:
申请/注册号:43761035 商标申请日期:2020-01-13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0-07-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10-07 专用权期限:2020-10-07至2030-10-06
申请人:江苏德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肥皂(0301)、清洁制剂(0302)、香精油(0305)、化妆品(0306)、牙膏(0307)、香(0308)、动物用化妆品(0309)、空气芳香剂(0310)、浴液(0301)、宠物用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