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大草源及图”商标注册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大草源及图”商标注册撤销一案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本溪市穆斯林熟食品加工厂
申请人因第5931534号“大草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8686号决定,于2017年08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3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是从事饮料、牛奶、饺子、豆粉、炒米、方便食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14年期间,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更好的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公司在建设工厂的同时生产产品、宣传产品并拓展市场知名度,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单、产品照片原件。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内蒙古大草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糖、糖果、果冻(糖果)等商品上。2018年3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任子祥,转让公告刊登于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单、产品照片上并未显示该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照片中的产品为在指定期间内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内的商品。
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