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GM”与“MUGUOGUOMU”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30
“MGM”与“MUGUOGUOMU”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08488号“MG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属的米高梅集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电影集团之一,申请人对“MGM”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商号权。申请商标与第10912554号“MUGUOGUO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第1403类似群下的全部商品,在放弃上述商品后,第4630427号“mgm”商品(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第11634002号“MC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珠宝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首饰配件;贵重金属艺术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其他商标的部分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木果果木”商标档案及该品牌的相关网页、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及其复印件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第1403类似群下的全部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珠宝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首饰配件;贵重金属艺术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亦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珠宝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首饰配件;贵重金属艺术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GM”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MGGM”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