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顿KANGLIDUN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康力顿KANGLIDUN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16585201号“康力顿KANGLID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自1993年至争议商标申请之日,申请人在润滑油、发动机油等商品的销售、宣传中频繁使用第10104388号“康普顿润滑油COP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在全国各地为多数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产品流通销售情况;
2、申请人销售记录;
3、申请人企业及产品部分荣誉证书;
4、申请人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注册“康立顿”商标,是被申请人唯一的品牌,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康普顿”文字已经被泛化使用,并未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图片、产品使用图片;
2、推广协议和票据;
3、网站图片;
4、画册和宣传册;
5、康普顿商标的注册信息以及带有“康*顿”文字的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燃料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燃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2年12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然是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康立顿”与引证商标的中心识别文字部分“康普顿”均由三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且均为无特定含义的非固定搭配词组,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文字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6585201号“康力顿KANGLIDU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6585201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27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5-14 专用权期限:2016-05-14至2026-05-13
申请人:张国兴
商品/服务项目:乳化油(0401)、润滑脂(0401)、润滑油(0401)、燃料油(0402)、切割油(0401)、发动机油(0401)、切削液(0401)、工业用油(0401)、传动带用润滑油(0401)、润滑剂(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