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GILETZ BEAUTE”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ARGILETZ BEAUTE”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4960516号“ARGILETZ BEAU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308号决定,于2018年01月24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04月25日至2017年0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质疑,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一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一个网址(http://www.spatm.net/news/html/?667.html)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除与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网址相同外,还提交其与上海姝婷轩美容康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一张证书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复印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意见主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极易伪造。协议书内容属于第35类市场营销和第41类培训等,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证书未标明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使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显示时间不在规定期间内,且内容为“培训服务费”,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所列网址,显示主体非与其签订协议书的公司,网页内容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指定服务等。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补充提交http;//www.spatm.net/news/html/?667.html网址网页打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44类保健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协议书内容为其与上海姝婷轩美容康健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美容院市场并为美容院芳香疗程和有关产品零售技巧编写培训材料及辅导美容芳疗导师的培训工作,证书虽标有复审商标但未显示形成时间,内容显示为“兹证明_顺利通过了_”。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显示内容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无关。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发票显示内容为培训服务费,销售方为上海姝婷轩美容康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打印的被申请人所列网址的网页内容显示为上海姝婷轩水疗培训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联合雅琪丽为客户进行芳疗脸部护理培训。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亦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无关。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4960516号“ARGILETZ BEAUTE”商标:
申请/注册号:4960516 商标申请日期:2005-10-24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0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4-01-14 专用权期限:2009-06-07至2019-06-06
申请人:张奕
商品/服务项目:蒸气浴(4402)、眼镜行(4405)、理发店(4402)、芳香疗法(4401)、整形外科(4401)、动物饲养(4403)、保健(4401)、按摩(4402)、美容院(4402)、园艺(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