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入库及评估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盐城市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入库及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审核和年度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入库企业培育及评估企业的组织申报、推荐审核,以及入库培育企业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 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及流程
第四条 建立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挖掘一批有发展潜力的高成长企业,通过开展对标培育推动其尽快成长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
第五条 入库条件:
(一)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二)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
(三)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优先支持市上市“金种子”企业。符合市四大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且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成长企业,“一事一议”推荐入库。
第六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材料;
(二)材料审核。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复核;
(三)发布名单。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入库企业名单。
第七条 在库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如更名、入库条件变化以及经营异常等),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的给予调整出库。
第三章 评估条件及流程
第八条 评估条件:
(一)市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在库培育企业;
(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潜在独角兽企业:(1)尚未上市;(2)成立5年之内且估值不小于1亿美元,或成立5-9年且估值为5-10亿元美元。
2、独角兽企业:(1)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2)尚未上市;(3)最近一轮投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
第九条 评估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年度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评估申报通知要求,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核。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函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三)综合评估。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估;
(四)媒体公示。将通过评估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布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通过评估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名单。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首次通过评估发布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地方财政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强化科技贷款支持,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列入科技企业“白名单”,优先支持其申请“苏科贷”等科技贷款,并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科技保险试点,支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帮助企业规避技术研发过程中的风险。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 实施上市培育计划,聚焦“科创板”,对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优先支持纳入省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实施“一企一策”,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助推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定期组织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投融资机构、行业专家等开展项目路演和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双一流”高校对接合作,对其负责人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学研对接活动,其交通、食宿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潜在独角兽培育企业评测机制,定期调研了解全市科技型企业发展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掌握一批符合入库培育条件的企业,并将名单反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对接,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入库,做到应报尽报。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入库和申请评估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并完善潜在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统计监测机制,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在库培育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入库申请和年度评估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资格;在库培育企业不按期更新完善相关数据和报送相关数据材料的,终止其在库培育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入库审核及评估工作的人员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纳入培育库及评估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应做出信用承诺,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