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盐城市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三条市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及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产品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是全新产品,或为首次生产的换代产品、改进产品;
(三)产品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评价或经市级以上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要求;
(五)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产品利税率较高;
(六)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近一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五条申报市高新技术产品评价需提交的材料:
(一)《盐城市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产品技术及产业化分析报告》(见附件2);
(三)相关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药GMP认证证书、新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登记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认证资质证明等;
2、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3、产品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6、由设区市以上(含)有资质的检验或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验)报告;
7、涉及环保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四)其他辅助材料。由企业视情况提交,如:用户使用意见(报告)、产品图片(照片)、省级以上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银行信用评价证明、国家核准的企业从事申报产品相关的专业资质证明等。
材料时效性:检测(验)报告原则要求在2年之内,重大技术装备类产品可放宽至3年;用户意见原则要求在1年之内。
第六条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盐城市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二)材料审核。各县(市、区)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函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职能处室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网上公示。将通过专家评价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布评价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对于弄虚作假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结果,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申请。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盐城市高新技术产品评价申请表
2、产品技术及产业化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