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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天使投资资金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

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宣城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宣城市天使投资基金运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作原则。由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投委会)负责决策和监督,市科技局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招引与遴选,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为1.5亿元(首期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规模。

第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及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按企业成长阶段进行差别化投资。

第七条 市科技局在天使投资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1. 制订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

2. 负责基金运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3. 协助市国投公司建立基金项目库;

4. 牵头设立基金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对市国投公司尽职调查后的基金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市投委会批准;对市国投公司与被投资企业草拟的投资协议、退出方案进行初审后报市投委会批准;

5.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市国投公司在天使投资基金具体运作中主要职责是:

1. 执行市投委会决议;

2. 设立基金专户对基金进行专项管理;

3. 根据市科技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推荐,负责建立基金项目库,从中优选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4. 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负责实施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5. 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天使投资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按季向市投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市境内。主要投资市本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包括:支持创新团队申报和落地、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客”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等。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设立天使投资直投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两只子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投资方式,也可作为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采取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方式,原则上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外,天使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债权投资的,利率由双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天使基金,按《宣城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项目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时,由市国投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负责组织开展对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等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天使投资政策导向的项目形成调查报告。

市科技局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咨询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市国投公司编制投资建议报告,报市投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市国投公司组织申报评审并提出投资方案,报市投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应在5年内退出,退出价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市场化方式确定。债权投资的,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并按协议约定利率计算本息。

第十五条 如基金所投企业破产,基金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清算权力,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损失并收回剩余资产。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国投公司于每季度末向市投委会报送天使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20%以下亏损;基金连续2年平均亏损超限的,由市投委会办公室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基金是否存续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投委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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