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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锐奋进商贸有限公司第2405128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5
武汉精锐奋进商贸有限公司第2405128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51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748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武汉精锐奋进商贸有限公司第2405128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1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7480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42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和引证商标相混淆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360截图20240415164015340.jpg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旅行箱、皮床单、皮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皮制系带、背包、毛皮制覆盖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经过设计的牛头图案,双方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5128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5128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武汉精锐奋进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提包(1802)、钥匙包(1802)、手提旅行箱(1802)、士兵装备用皮带(1802)、皮凉席(1802)、皮绳(1802)、背包(1802)、(女式)钱包(1802)、皮床单(1802)、钱包(钱夹)(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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