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主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系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宝岛”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宝岛眼镜”商标在国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晶华宝岛公司调查发现,东台宝岛眼镜店未经其授权许可,使用“宝岛眼镜”商标进行眼镜销售与服务,在店招门面等地方突出使用宝岛眼镜的名称,恶意侵害晶华宝岛公司商标权,致使晶华宝岛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东台宝岛眼镜店原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沈某,法院送达诉讼材料后变更为许某,且该眼镜店目前已注销,该二人应当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晶华宝岛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晶华宝岛公司经合法授权使用第3110047号、第772859号、第1394775号注册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东台宝岛眼镜店未经许可,在其店铺门头、店内装潢、眼镜布、眼镜盒内侧、手提袋、配镜单上均标注“东台宝岛眼镜店”字样,该标注方式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类别相同的服务上,属于服务项目相同。经比对,该标注中“宝岛”字样与案涉第1394775号“宝岛”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晶华宝岛公司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东台宝岛眼镜店现已注销,已无必要判决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东台宝岛眼镜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投资人为沈某,晶华宝岛公司公证调查取证时投资人亦为沈某,在本院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东台宝岛眼镜店投资人变更为许某,后又决议解散并注销登记。据此,沈某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其经营时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许某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沈某、许某应就原东台宝岛眼镜店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个人独资企业为逃避承担侵权责任,恶意变更无偿还能力者作为投资人,则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投资人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原投资人对其经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填补权利主体损失的同时,也遏制了市场不诚信行为,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