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等4人假冒“洋河”“国缘”等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唐某某等4人假冒“洋河”“国缘”等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
被告人唐某某等4人假冒“洋河”“国缘”等注册商标,被告人顾某等2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先后伙同被告人罗某某、唐某在唐某某租赁的民房内,以廉价散装白酒为原料酒,灌装生产假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国缘双开等白酒销售给被告人顾某、蒋某某,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613500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唐某某购买白酒包装材料是用于生产假酒,仍为其提供帮助,将自己回收的白酒包材销售给唐某某牟利。
被告人顾某、蒋某某明知从被告人唐某某处购买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将该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4810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四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顾某等两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官点评】商标标识是区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商标标识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本案多名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知假制假、知假售假,最终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得不偿失。广大经营者、创业者,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铤而走险最终必将遭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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