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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刑事犯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陆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刑事犯罪案被告人陆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靳某某等2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犯罪案【基本案情】2017年初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

陆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刑事犯罪案

被告人陆某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靳某某等2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犯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初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未经“PHILIPS”“Oral-B”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被告人胡某某管理的网店购进容易用于假冒“PHILIPS”“Oral-B”注册商标的通用电动牙刷头;后联系他人镭雕、印刷商标标识,雇佣工人包装、镭雕,生产假冒电动牙刷头,并先后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某、昌某等人,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79898.01元。

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陆某某制假,仍通过其管理的网店向陆某某销售易于假冒的通用电动牙刷头,合计销售金额为2280606元,胡某某因此获得本单位销售奖金3万余元。

被告人彭某某为陆某某提供将“PHILIPS”商标镭射到电动牙刷头上的服务,非法获利14374元。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陆某某制假,仍然帮助其包装、镭雕假冒电动牙刷头,获得非法收入1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昌某、邓某某明知陆某某销售假冒“PHILIPS”电动牙刷头,仍以低价购进后通过其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3254303.4元、113497元、85245.52元。

被告人靳某某、吴某某明知陆某某制假,仍为其提供标识和包装等服务,非法制造假冒商标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等4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持有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靳某某等2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法官点评】本案对假冒商品的生产、销售链条予以全面打击,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相关权益。其中个别被告人在他人提供的通用电动牙刷头上镭雕商标标识并收取一定费用,虽然收取的费用较少,但其镭雕的商标标识与假冒商品已经融为一体,故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类刑事犯罪,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量刑起点提高为以有期徒刑为刑罚起点,同时延长了其中部分犯罪的刑期,加大了惩罚力度,市场经营者、从业者们应遵照法律规定,从事合法经营和就业,谨防自身不当行为构成犯罪。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商标使用要注意: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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