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43220号“吉玛”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9
第24043220号“吉玛”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043220号“吉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9740号“吉马”商标、第13196120号“吉吉玛 Jerrymart”商标、第13294005号“吉玛特 GEEM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他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网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柴、香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火柴、烟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知名度。另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