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沁园”与“盐城沁园”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浙江沁园”与“盐城沁园”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2003年8月,宁波沁园获得第315581号注册商标“沁园QINYUAN”,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2016年1月,浙江沁园经授权使用上述商标。2003年至2017年,浙江沁园与盐城沁园之间存在长期销售合作关系。2017年1月,双方签订2017年度《销售合同》,约定盐城沁园除履行本合同外,不得用任何方式使用“沁园”商标、包装、商号及标志。2018年1月,双方合同关系终止。2018年11月,盐城沁园在其经营活动中仍然使用“沁园”商标,其门市门头上显示“沁园净水机”,门市内部广告牌上载有“沁园QINYUAN”“沁园水准国际品质”标识,对外出具的收据为“浙江沁园公司收款收据”。浙江沁园诉至亭湖法院,请求盐城沁园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字号。
【法院认为】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终止合同关系后,仍突出使用“沁园”标识,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变更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该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将“沁园”作为其企业字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培育,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会允许其经销商使用其商标,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且未重新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原经销商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变更企业名称,如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则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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