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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县淮海剧团侵犯《乡村好人》著作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泗阳县淮海剧团侵犯《乡村好人》著作权纠纷案【基本案情】 2012年,程某创作的戏曲剧本《乡村好人》获江苏省第十届戏剧文学奖三等奖。2013年7月,程某与泗阳县淮海剧团签订协议,约定将《乡村好人》剧本出让给剧团用于淮海戏演出,但不出···

泗阳县淮海剧团侵犯《乡村好人》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程某创作的戏曲剧本《乡村好人》获江苏省第十届戏剧文学奖三等奖。2013年7月,程某与泗阳县淮海剧团签订协议,约定将《乡村好人》剧本出让给剧团用于淮海戏演出,但不出让版权,程某有权将《乡村好人》改编为影视剧或者其他艺术剧种等。2014年6月,剧团与某工作室签订拍摄合同,约定将《乡村好人》拍摄成片,并制作一定数目的光盘。2015年3月,某院团与程某商谈,欲购买《乡村好人》剧本使用权,并制作成戏曲数字电影,但发现《乡村好人》已在优酷网上播放,并多次刻录光盘向社会发行。程某遂诉至大丰法院,要求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程某作为著作权人,其对《乡村好人》剧本享有复制权、发行权;泗阳县淮海剧团作为表演者,其享有表演者权,但其行使表演者权时,不得侵害程某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泗阳县淮海剧团未经程某许可,将《乡村好人》拍摄成片,并多次刻录光盘公开发行,侵犯了程某的著作权。

优酷公司未能及时删除涉案视频,为他人实施侵犯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据此,该院判决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3万元。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作品享有表演权,表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作品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表演者行使其表演者权,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著作权人的权利。程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剧团对表演作品享有表演者权。剧团复制、发行《乡村好人》表演作品,既是对《乡村好人》表演作品的复制、发行,也是对《《乡村好人》剧本的复制、发行,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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