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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与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Z某某侵害商标权纠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83号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许小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83号

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小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P某某,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

诉讼记录

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龙图铝材有限公司、Z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图节能铝材(宣城)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俞海苓

人民陪审员  朱 曼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怡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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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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