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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夏渡四子超市侵害商标专用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执12号诉讼记录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执12号

诉讼记录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夏渡四子超市

经营者:L某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夏渡四子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皖18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夏渡四子超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宣城市宣州区夏渡四子超市为个体工商户,L某某为实际经营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夏渡四子超市、L李斌银行存款6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夏渡四子超市、L李斌银行存款6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文书尾部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徐 彬

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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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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