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案例诉讼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2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初6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安徽···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8民初6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东方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方燕园13幢1号,实际经营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卜村南路东方燕园小区门口旁。

经营者:Y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诉讼记录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宣城市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城市东方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上海家化公司诉讼请求:1.宣城市东方超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宣城市东方超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3.宣城市东方超市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宣城市东方超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海家化公司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支柱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诸多驰名品牌。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核定在第3类商品花露水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10月6日。2002年2月"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2017年5月27日,上海家化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到宣城市东方超市营业场所,以20元价格购买了标有"六神"标识的花露水2瓶,并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后经上海家化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鉴别:宣城市东方超市所销售的案涉花露水为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2017)皖合元公证字第6881号公证书。上海家化公司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800元。宣城市东方超市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宣城市东方超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上海家化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宣城市东方超市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商标注册证》的公证书,证明上海家化公司系"六神"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现在注册的有效期限内以及"六神"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3.取证《公证书》及实物证据,证明宣城市东方超市实施了侵害上海家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公证服务费发票,证明上海家化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宣城市东方超市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因上海家化公司所举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能到达其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上海家化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核定在第3类商品花露水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10月6日。2017年5月26日,上海家化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到宣城市东方超市营业场所,以20元价格购买了标有"六神"标识的花露水2瓶,并现场取得收款收据一张。后经上海家化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物品进行鉴别:宣城市东方超市所销售的案涉花露水为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2017)皖合元公证字第6881号公证书。上海家化公司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8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上海家化公司对案涉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及字母组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宣城市东方超市未经上海家化公司许可,擅自销售非上海家化公司生产的标有"六神"字样的花露水,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上海家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宣城市东方超市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宣城市东方超市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故根据案涉产品的价值、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宣城市东方超市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5500元。宣城市东方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宣城市东方超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宣城市东方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5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宣城市东方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马庆松

审判员 汪令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本站不对信息准确性负责,如果侵犯了你的权利,请联系我们删除。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类是属于民事诉讼的案件。《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遭受侵犯,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吴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下一篇:宣城超港诉商评委,第三人得月楼商标行政纠纷案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