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奥古斯特•罗丹国家博物馆“奥古斯特•罗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奥古斯特•罗丹国家博物馆“奥古斯特•罗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宣城文广知识产权】秉持尊重创新、崇尚法治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从知识产权获取、维护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服务,助其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武器。安徽文广知识···

奥古斯特•罗丹国家博物馆“奥古斯特•罗丹”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宣城文广知识产权】秉持尊重创新、崇尚法治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从知识产权获取、维护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服务,助其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一重要武器。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解决烦恼,我们有丰富的驳回复审经验,如有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

申请人因第24318595号“奥古斯特•罗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471697号“奥古斯特•罗丹 Auguste•Rod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商标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奥古斯特•罗丹”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奥古斯特•罗丹”在文字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普通金属塑像、普通金属艺术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序号申请/注册号国际分类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2431859562017年05月25日奥古斯特·罗丹奥古斯特•罗丹国家博物馆



上一篇:杭州首霏尔贸易有限公司“RUNSCOOTER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成都川力智能流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川力蓝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