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和信石油”商标驳回评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江苏和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和信石油”商标驳回评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31099号“和信石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19061号"和信及图"商标、第7043862号“信和”商标、第14193526号“和信工具”商标、第15667155号“信和XINH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第0730类“采掘机”商品上经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第0730类商品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与申请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钻机、石油专用抽油泵、钻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石油化工设备、精加工机器、采掘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和信石油",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和信"、引证商标三“和信工具”、引证商标四主要显著识别部分“信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31099号“和信石油”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310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6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江苏和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铸造机械(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