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XTC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XTC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93512号“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TUNGSTEN CO.,LTD. XT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97640号“x X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2139号“燕林 X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75991号“TUNGS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概况、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产品的销售、经营及领导视察情况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XTC及图”与引证商标一“x XTC”、引证商标二“燕林 XTC”、引证商标三“TUNGSTEN”整体区别较为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