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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20469号“福德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9
第24520469号“福德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因第24520469号“福德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

第24520469号“福德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520469号“福德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6750号 “德福祥DeFuXiang及图”商标、第10238816号“德祥福DEXIA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食用淀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含淀粉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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