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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61585号“KABLF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2
第61761585号“KABLF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1585号“KABLF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25107···

第61761585号“KABLF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1585号“KABLF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251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即将转让至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39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人只要求复审2501群组上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19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2、申请商标已经转让至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未明确指出放弃具体商品,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放弃主张,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761585号“KABLFR”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内衣; 乳罩; 睡衣; 内裤; 童装; 服装;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类似群:2501;2502;2503;2504;2505;2507;2508;2509;2510;

申请/注册号61761585,申请日期2021年12月28日,国际分类25

申请人名称(中文)林晓纯

申请人地址(中文)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联堤联园路新成圃段四横巷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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