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15010号“Wild Lab”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4
第62315010号“Wild Lab”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15010号“Wild 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665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可以显著区分服务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通过检索发现众多与之类似的商标均核准注册,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基于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Wild Lab”可译为“野生的实验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15010号“Wild Lab”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62315010,申请日期:2022-01-21,国际分类:第31类-饲料种籽,商标申请人:上海研花社艺术文化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