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迪宠物CUTE PE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18
“酷迪宠物CUTE PE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03262号“酷迪宠物CUTE 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69688号“酷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30792号“酷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45524号“ic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酷迪”系列商标的延伸,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第7969688号“酷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4330792号“酷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12945524号“icu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名下“酷迪”系列商标档案信息、关于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酷迪宠物”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酷迪”,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草编织物(草席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猫用磨爪杆、宠物靠垫、草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猫用磨爪杆、宠物靠垫、草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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