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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品餐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imply life BAKERY CAFE”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天品餐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imply life BAKERY CAFE”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9982719号“simply life BAKERY CA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78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天品餐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simply life BAKERY  CAFE”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9982719号“simply life BAKERY CAF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785号决定,于2021年11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于2013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后,通过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2、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16日签订的《创意菜品包装执行服务合同》;

  3、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兹睿商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采购商品列表、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

  4、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信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采购商品列表、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

  5、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橙狗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品牌设计服务合同》、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

  6、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统超物流有限公司在2013年2月17日签订的《漕河泾商铺租赁合同》;

  7、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5日签订的《协信星光广场房屋租赁意向确认书》;

  8、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及相关租赁材料;

  9、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设计合同书》及《SIMPLY LIFE Bakery Cafe域名空间服务合同》;

  10、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付款方式变更补充协议》、《美团团购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

  11、(2021)沪静证经字第275号《公证书》;

  12、复审商标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明确承认与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倒签、伪造的便利,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真实性严重存疑。2、证据2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菜品包装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且申请人并未提供合同履行证据,另外合同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3、证据3、4是关于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兹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信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4、证据5品牌设计服务合同、付款发票及银行汇款回单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其次合同约定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5、证据6《漕河泾商铺租赁合同》是上海通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上海徐汇区漕河泾开发区宜山路900号1号楼0101部位103室的商品租赁合同,而营业场所位于该地址的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漕河泾店于2016年10月20日便已被工商核准注销,早已停止营业,该合同真实性存疑。6、证据7仅为意向确认书,但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意向确认书已生效,更无法证明后续正式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7、证据8也仅是租赁合同意向书,真实性存疑。8、证据9仅涉及网站建设和域名注册等内容,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也未体现复审商标,与本案无关。9、申请人未提供证据10合同的履行证据,无法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10、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中的大众点评上的评论时间均在三年指定期间外,与本案无关。11、证据12中的照片系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上均具有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被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于其全部指定服务上。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品餐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蓉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子公司)公司档案信息;

  2、第10357652、19215066、14898991、10559334、9982718、9982719、13123815号商标档案信息;

  3、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第35005999号商标档案信息;

  4、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漕河泾店公司档案信息;

  5、(2021)沪徐证经字第11365号公证书-对上海统超物流有限公司的贺经理的电话录音公证;

  6、(2021)沪徐证经字第10642号公证书-对上海龙湖虹桥天街购物中心的B-1F-023,024店铺及虹桥天街招商主管的现场及录音公证;

  7、第3441718号商标档案信息;

  8、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列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理由包含在其申请理由中。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2013年3月11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6月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3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局对申请人及汇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均予以认可。证据2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上海享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菜品的合同,证据3、4是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上海兹睿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信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商品的合同及发票,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6为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统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漕河泾商铺租赁合同》,证据7为上海贝丽坊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证据8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恒骏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意向书,但是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上述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9仅涉及网站建设和域名注册等内容,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10为上海天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但是在案并未提交支付凭证佐证该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11中大众点评上关于申请人店铺的点评时间均形成于指定期间之前。证据12照片证据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综上,仅凭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9982719号“simply life BAKERY CAFE”商标:

商品/服务 餐馆; 餐厅; 饭店; 鸡尾酒会服务; 自助餐厅; 咖啡馆; 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自助餐馆; 酒吧

类似群 4301;

申请/注册号 9982719 申请日期 2011年09月20日 国际分类 43

申请人名称(中文) 天品餐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SIMPLY THE GROUP(HONG KONG)LIMITED

申请人地址(中文) 中国香港金钟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二座4楼417室

申请人地址(英文) UNIT 417 4/F,LIPPO CENTRE TOWER TWO,NO.89 QUEENSWAY ADMIRALTY,HK

初审公告期号 1386 注册公告期号 1398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3年12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4年03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14年03月07日 至 202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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